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量:39
一、离婚后房产变更流程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房产变更的程序和流程是什么
离婚房产变更程序如下:若夫妻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涉及产权变动,需要前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二楼服务大厅领取《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在该表格内需详细填写相关项目,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具体位置、权证编号、建筑面积、房屋立体形状和高度等具体信息,以及房屋所在楼层等其他要素。随后,携带的材料应包含《房屋权证》(即房照)、离婚证书以及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无拖欠取暖费用的证明等。如未曾对房屋产权进行过公证,则协议离婚的双方均须亲自到场协同办理;而对于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公证的情况,只需其中一方亲自到场即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
姻关系相对方。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房产没判怎么处理
关于离婚之后房产尚未裁定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首先,建议双方先行进行协商解决,共同就房产的所属以及平分问题形成一个明确的共识,并且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关协议。
2.如果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当事人仍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庭对该房产进行科学公正地分割。在这一阶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需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例如房产证副本、购买房屋时的契约等等,以便在法庭上进行举证。3.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法院将依法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1.领取《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
2.准备材料:《房屋权证》、离婚证书、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个人身份证明及无拖欠取暖费用证明等。
3.协议离婚双方需亲自到场办理,已公证的只需一方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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